在离婚诉讼中,出轨证据是主张“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或“影响财产分割”的关键。但证据合法性是核心前提——若取证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如侵犯隐私、暴力胁迫),即使内容真实,也无法被法院采信,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结合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司法实践,以下是正确、合法的出轨取证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核心原则:合法性是证据的“生命线”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保护)、《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种类及要求)及《解释(二)》精神,取证行为必须符合“三性”:
1. 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如非法侵入住宅、偷拍私密空间)、不得使用暴力/胁迫(如“捉奸”时殴打对方)、不得伪造证据(如PS聊天记录);
2. 真实性:证据需未被篡改(如电子证据需公证)、能反映客观事实;
3. 关联性:证据需与“出轨”事实直接相关(如聊天记录需提及“约会”“亲密关系”)。
二、具体合法取证方法(附操作指南)
(一)自有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最安全的“固定证据”方式
适用场景:配偶与第三者在家中、车内(夫妻共同财产)等自有空间内的亲密行为。
操作要点:
设备安装位置:需安装在自己有权控制的区域(如客厅、卧室、自家车辆),不得安装在他人住宅、酒店等私密空间;
证据形式:监控视频需保留原始载体(如硬盘、手机),不得剪辑、修改;
法院认可:此类证据因“场所合法性”,通常会被法院采信(如“在自己家中拍摄的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视频”)。
注意:若监控设备拍摄到他人隐私(如邻居的日常活动),需及时删除,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二)公共场所拍摄:需“适度”且“不侵犯隐私”
适用场景:配偶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如公园、商场、酒店大堂)的亲密行为(如牵手、拥抱、接吻)。
操作要点:
拍摄范围:仅能拍摄公共区域的可见行为,不得偷拍私密部位(如酒店房间内的行为);
设备要求:使用手机、相机等普通设备,不得使用“针孔摄像头”等非法工具;
证据形式:照片/视频需标注时间、地点(如手机照片的“EXIF信息”),并保留原始文件。
注意:若拍摄行为干扰到他人正常生活(如跟踪、围堵),可能被认定为“侵权”,需控制拍摄的“必要性”。
(三)电子证据:需“公证”或“申请法院调取”
适用场景:配偶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微信、QQ、短信)、转账记录(特殊日期的“5200元”“1314元”)、开房记录(酒店入住信息)等。
操作要点:
1. 聊天记录:
保存原始载体:不得删除聊天记录,需保留手机/电脑中的原始数据;
公证固定:若担心聊天记录被篡改,可向公证处申请“电子证据公证”(如“微信聊天记录公证”),公证后的证据具有更高证明力;
关联性证明:需证明聊天对象是“第三者”(如通过“手机号绑定”“共同好友”等信息)。
2. 转账记录:
获取方式:可通过银行流水(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银行打印)、微信/支付宝账单(需导出“电子账单”并加盖公章)获取;
关联性证明:需证明转账是“用于与第三者的亲密关系”(如转账备注“情人节礼物”“酒店房费”)。
3. 开房记录:
获取方式:需通过法院调查令(向酒店或公安部门调取),个人无法直接获取(因涉及隐私);
关联性证明:需证明开房记录中的“入住人”是配偶与第三者(如通过“身份证信息”“监控视频”)。
(四)书面证据:“悔过书”“保证书”是最直接的“自认”
适用场景:配偶因出轨主动写下悔过书(如“我与第三者断绝关系”“不再犯类似错误”)。
操作要点:
内容要求:悔过书需明确提及出轨事实(如“我与XX在XX酒店发生关系”)、承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形式要求:需由配偶亲笔书写(或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日期;
法院认可:此类证据因“自认性”,通常会被法院采信(如“配偶写的悔过书”可直接证明出轨事实)。
(五)证人证言:“目睹者”的陈述需“客观”
适用场景:邻居、朋友、同事目睹配偶与第三者的亲密行为(如“看到他们一起回家”“在公园接吻”)。
操作要点:
证人要求:证人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成年人),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如邻居比朋友更可信);
陈述内容:证人需客观描述事实(如“2025年5月10日,我看到XX和XX在小区门口牵手”),不得添加主观判断(如“他们肯定是出轨”);
证据形式:需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签字按手印),并出庭作证(法院通常要求证人到庭接受询问)。
(六)申请法院调取:“个人无法获取”的证据
适用场景:配偶的通讯记录(如通话记录、短信内容)、酒店开房记录、航空/铁路出行记录等需第三方配合的证据。
操作要点:
申请方式:向管辖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书》,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与案件的关联性”;
法院审查: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必要性”(如“聊天记录是证明出轨的关键”)决定是否发出调查令;
获取证据:持调查令到第三方机构(如电信公司、酒店)调取证据,需由工作人员签字盖章。
三、 绝对禁止的“非法取证”行为(需规避)
以下行为不仅无法被法院采信,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精神损失)或刑事责任(如非法侵入住宅罪):
1.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未经允许进入配偶与第三者的出租屋、酒店房间安装监控;
2. 偷拍私密空间:如在酒店房间、卫生间安装针孔摄像头拍摄;
3. 暴力/胁迫取证:如殴打配偶或第三者逼迫其写“悔过书”;
4. 伪造证据:如PS聊天记录、伪造开房记录;
5. 侵犯隐私的“私家侦探”:根据1993年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私家侦探”属于非法机构,其通过“跟踪、偷拍”获取的证据无法被法院采信(如“雇佣侦探跟踪配偶”获取的监控视频)。
四、 证据链的“完整性”:提高证明力的关键
单一证据(如一张照片)通常无法证明“出轨”,需结合多个证据形成“证据链”(如“聊天记录提及约会”+“照片显示在酒店门口”+“酒店开房记录”)。例如:
案例:妻子发现丈夫与第三者聊天记录(提及“今晚8点到XX酒店”),随后拍摄到丈夫与第三者进入酒店的照片,再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到酒店开房记录——这三个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证明“出轨”事实。
五、 2025年最新法律提醒(需重点关注)
1. 《解释(二)》对“出轨”的规制:
若配偶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解释(二)》第7条);
若配偶“与他人同居”,法院可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
2. 电子证据的“公证”要求:
2025年司法实践中,未公证的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通常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被采信,建议优先选择“公证”(如“微信聊天记录公证”)。
六、 总结:正确取证的“步骤”
1. 发现异常:如配偶晚归、手机密码更换、出现陌生异性;
2. 固定证据:通过“自有场所监控”“公共场所拍摄”“保存聊天记录”等方式收集初步证据;
3. 咨询律师: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确定“证据合法性”及“下一步取证方向”(如是否需要申请法院调查令);
4. 提交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交“完整证据链”,主张“出轨”事实及相关权益(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
广州市婚姻取证咨询服务公司提示:离婚诉讼中,“出轨证据”的核心是“证明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并非所有出轨行为都能导致“离婚”(如“偶尔的婚外情”可能不影响离婚判决)。若需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或“财产多分”,需证明“出轨行为情节严重”(如“与他人同居”“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