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证据的合法性决定了它的命运,如同易碎的琉璃,一旦沾染非法的痕迹,便失去了原有的光彩与价值。
在法律实务中,证据能否被采纳的关键在于其合法性。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日益受到重视。尤其在婚姻调查、商业纠纷等民事领域,委托调查公司收集证据时,了解非法证据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更关系到委托人是否会从维权者变为侵权者。本文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调查实务经验,系统阐述调查取证中非法证据的具体范围。
01 非法证据的界定与法律渊源
证据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核心要素。非法证据,顾名思义,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然而,在实践中,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远比这复杂。
从法律角度看,非法证据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非法证据主要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
而广义的非法证据则指一切包含违法因素的证据,它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凡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就是合法证据,反之则是非法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一禁止性规定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
即使在民事调查领域,也同样适用类似的合法性标准——通过违法方式获取的证据,同样无法在法庭上得到认可。
02 非法言词证据的具体范围
在调查取证实践中,言词证据的非法获取方式最为多样。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以下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暴力方法与变相肉刑:包括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相肉刑的恶劣手段。
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具体而言,暴力方法是指侦查人员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体力,造成其肉体剧烈疼痛的方法;变相肉刑则是指除直接暴力外的其他方法,如较长时间的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
这些方法看似未造成身体表面的明显伤痕,但实际上同样会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陈述。
威胁与精神强制: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
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陈述,也在排除之列。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调查中,有些当事人会采取极端手段,如限制配偶或第三者的人身自由,以逼迫其写下承认过错的材料,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引诱与欺骗的界限:实务中,引诱、欺骗方法的认定需要谨慎把握。
一方面,以非法利益引诱(如对吸毒者承诺提供毒品)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欺骗方式(如谎称亲属遭遇车祸)获得的言词证据应予排除。
另一方面,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的侦查策略(如对同案犯称对方已交代)一般不认为是应排除的非法方法。
03 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标准
相较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非法性判定更为复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不符合法定程序”主要指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
具体来说,非法实物证据包括:
违反法定程序的搜查所得:如未持有效搜查证进行的搜查所获得的物证、书证。
违反法定程序的扣押物品:如扣押手续不全、扣押清单不规范等。
非法定主体收集的实物证据:即不具备法定调查资格的人员收集的证据。
违反时间、地点限制的勘验结果:如违反禁止进入私人住宅的时间限制等法定程序而进行勘验、检查取得的证据。
在调查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非法实物证据包括:在他人住宅内私自安装摄像头获得的录像。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开房记录、银行流水等,这些证据即使内容真实,也会因取得方式违法而被排除。
04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本质区别
实践中,不少人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混为一谈,实则二者有着本质区别。非法证据是因取证手段严重违法,侵犯了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
而瑕疵证据则是指取证程序或形式上存在一定缺陷,但违法程度较轻的证据。
例如,言词证据缺少调查人员签名、搜查中缺少见证人等,都属于瑕疵证据。
二者的处理结果也不同: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而瑕疵证据则可以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予以采纳。
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核心在于违法程度的轻重,以及是否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对于瑕疵证据,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说明情况、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弥补,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05 调查取证中的高风险违法行为
在广州地区的调查实务中,以下几种高风险的取证方法屡见不鲜,这些方法不仅导致证据无效,还可能使调查人员和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侵入私密空间的取证行为:如破门而入“捉奸”、在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私密空间偷拍偷录。
这类行为不仅构成了民事侵权,还可能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
假冒身份骗取证据:如冒充警务人员、律师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活动。
使用追踪、监听等专用器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追踪器、监听设备等获取的证据。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通过黑客手段或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取他人的通讯记录、银行流水、开房记录等。
此类行为很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采用胁迫、暴力手段获取证据:如对配偶或第三者实施暴力、胁迫等方式获取的证据。
06 合法取证的替代方法与实践建议
面对种种取证禁忌,正规的调查公司通常会采取以下合法替代方法:
公共场所摄像记录:在公园、商场、街道等公开场合拍摄配偶与第三者的亲密行为,此类证据不侵犯隐私权,法院通常认可。
通信证据的合法保存:保存微信、短信等暧昧对话的原始载体,确保完整未删改,必要时可申请公证。
获取书面自认材料:在配偶出轨暴露初期,要求其亲笔书写并签字的保证书、悔过书等,明确记载外遇对象和行为,此类证据效力极高。
利用法院调查令调取证据:通过律师申请法院调取配偶的开房记录、航班信息、银行流水等。
证人证言的收集:邀请知情的邻居、朋友等出庭作证,证明配偶的异常行为,但证言需具体到时间、地点、行为细节。
在选择调查机构时,应注意核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包含“商务调查”或“信息咨询”经营范围。
同时,优先选择那些加入行业协会或有专业背景调查员的机构。
正如广州私家调查的一位资深调查员所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真相,才是真正的智慧。” 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当事人而言,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评估计划的合法性,应当是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